污染受害可索赔只是看起来很美
浩瀚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
公民因为环境受到损害,属于被侵权,按照现行的法律本身就有权提出赔偿。北京市规定“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是对现有法律的重申,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跟进,我担心它可能会只是看上去很美。
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全国专门审判环保案件的法庭,自成立以来就一直面临案子少的现状。
环境污染诉讼为何会陷入“一边是到处都有污染,一边却无案可审”的处境,这是由环境污染的特性所决定。
要让公民个人进行诉讼成本很高,一个环境检测报告动辄几十万元,个人无法承受,而且个人面对的往往是财大气粗的公司、企业,在举证方面往往不如公司、企业。大气污染损害比普通的环境污染更为复杂和麻烦,有时甚至连污染源都无法确定,给了他们索赔权,他们也很难上法庭主张权利。
要让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实现索赔,还要借助于公益诉讼。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今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下属联合会,这就垄断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中华环保联合会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而且,该会官网上的企业会员申请表明确写明,企业会员需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会员费,会员级别与会费成正比。能保证环境污染事件及时被诉吗?
要保证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顺利实现索赔,除了有关组织和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公民起诉外,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扩大,应当将有关行政机关、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
开征遗产税知易行难
吴睿鸫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但他个人认为,目前推出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
征收遗产税,绝不是一句话的事,有很多现实问题,制约着遗产税的开征。
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着手遗产税,当时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但这个税种一降生就名存实亡,沦为一纸空文。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在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有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征管条件,此一税种并未走出来。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随后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内。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特别指出,对过高收入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的调节。
虽然遗产税早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倘若开征起码要迈过若干个门槛:
由于我国财富运行机制极不透明,像征收多年的个税,富人仍是逃税主力军,收入监管体系一片空白,难以对富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核算与征管,开征遗产税会有多大的难度。比如,倘若房产与投资还可以得到有效监控,那么,因收藏古董之类等所产生的财产性收入就是无法控制的。倘若从纳税氛围来审视,国外富豪纳税主动,同他们自己的文化和历史传统息息相通。对这些富人来讲,用好财富,反馈社会,既是责任,更是义务。而国内富人纳税自律意识并不强,在许多发达地区,富豪们已经开始为规避遗产税,而将房产等财产提前过户给未成年的子女,已是很好的例证。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开征遗产税会让更多的富豪将财产转移国外,以离岸信托基金的特别方式来逃避遗产税。正因为如此,遗产税开始在海外纷纷遇冷,我国香港特区已经决定从2006年2月11日正式取消遗产税。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也已取消遗产税。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也已先后取消这个税种。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开征遗产税,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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