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证所正式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评价办法》由上证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作为对其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评价过程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计分的方式进行,并结合一定的消极条款,即发生特定情形时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以此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引入公司自查机制及加分因素,并且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评价情况,上证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对应信息披露优秀类公司、信息披露良好类公司、信息披露合格类公司和信息披露不合格类公司。评价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证所表示,制定《评价办法》,一方面可以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编辑:朱逸)
作者:吕雅琼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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