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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之一,联保互保机制已成众矢之的。而为了切断这一危险链条,便利企业融资,浙江省上虞市政府在今年7月出台意见,鼓励担保机构为“政府推荐企业”提供风险代偿。而由此产生的代偿损失,政府予以100%补偿。此举与上虞市财政主要出资设立的企业互助基金一起,成为地方政府强势介入企业危机化解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走访浙江多地发现,在后民间金融危机时代,“强势政府”的身影在浙江并不鲜见。温州、上虞、杭州、诸暨、绍兴等当地政府都在化解当地企业信贷危机中扮演了主要角色。
当地政府的强势介入,在企业信贷危机中力挽狂澜,预防了本来可能面对的倒闭潮中的职工失业、社会稳定等多项问题。然而,随着待救企业的增多也引发了另一个问题:政府救助的边界如何把控?
强行切断互联互保链条
浙江某担保公司副总告诉本报记者,每家企业都捆绑着三五家联保互保的企业,这个风险扩散后被影响的企业成几何倍数增加。目前暴露出来的仅仅是整个担保圈的第一、二层,“水下”究竟还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过去这段时间,“火烧连营”的危机并没有解除,一个又一个企业因为担保链条上传导的风险而倒下。为了切断链条、遏制风险,浙江省内不少市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举措。
2012年10月,上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虞政发〔2012〕50号)规定,政府可在(国有企业/资本)参股额10倍以内要求参股担保机构为产业发展前景好、企业主总体素质好、资债基本平衡但一时难以落实担保的特殊企业提供过渡性担保。该类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负责向被担保人追偿,政府根据实际代偿损失予以50%补偿。
今年7月,上虞市政府再次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虞政发〔2013〕46号),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政府推荐企业提供担保风险代偿”,政府推荐企业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负责向被担保人追诉,政府根据实际代偿损失予以100%补偿。
100%补偿的规定也印证了上虞当地多名金融机构人士关于市政府救助企业名单的说法。据称,当地政府曾列出一个企业救助名单,对于该名单中的核心企业,政府要求力保,即担保公司介入后,政府保证100%兜底。
事实上,希望通过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而切断层层蔓延的担保链危机,上虞市政府并不是孤例。
一名温州市金融办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温州接下去一个棘手的问题,是防止危机通过担保链条蔓延。“这件事政府必须要出手管,否则一旦情况恶化,对所有银行和企业都没有好处。”
他表示,温州已经组建了政策性担保公司,希望通过政府牵头财政出资,并引入民间资本,组成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其使命就是“救局”那些失去担保机制运转贷款的企业,使互保联保的危机不至于顺着担保链急速蔓延。
前述温州金融办人士告诉记者,近期温州市政府就和银、企、担共同完成了一项“链条切断”的案例。A公司跑路,B公司是其互保企业,经营情况尚可,但贷款到期需要转贷。过去一般的做法是由B公司偿还A公司的债务,但因为B公司还要还上自己的到期贷款,这往往会导致其直接倒闭。而如今,加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做法是:B公司转贷由担保公司担保,A公司债务链条暂时切断,即B公司不需要立即偿债,只需替A公司还清利息。在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产抵债后,剩余的欠债部分,再由B公司偿还。这样B公司的资金链条就不会迅速恶化,而还可周转。
财政资金输血
在民间金融危机发生后,浙江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强势介入、救助企业。其中,利用政府信用兜底、财政资金输血均是常用的做法。对此,也有不少金融机构人士质疑:动用财政资金直接“输血”企业是否合法合理?
2012年11月,上虞市政府牵头成立了市企业互助基金,试图以政银支持、企业互助的形式,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而这种做法的另一大隐形优势是:用了政府的“过桥款”,银行不敢不续贷。事实上,浙江多地政府包括温州、杭州萧山等都采取了类似的方式“输血”待救企业。
公开信息显示,上虞市总商会于2012年11月成立了市企业互助基金,试图以政银支持、企业互助的形式,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根据最初的设计,企业互助基金的总规模为1.5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亿元(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划转),会员认缴5000万元(在运作中逐步筹集),企业个体会员认缴最低50万元,团体会员认缴最低150万元。
上虞市工商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该互助基金规模11017万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会员认缴1017万元),至今年6月底共帮助38家企业转贷88笔,转贷金额91057万元,涉及银行24家。
今年7月,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转贷难”问题,上虞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3〕193号)(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对个别资金困难企业,可以突破原定个体会员企业最低50万元的资金认缴额度,并在上述确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按照单笔转贷额度逐笔认缴资金。
使用额度方面,原定是企业个体的会员原则上每次资金使用额不超过认缴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年内累计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30倍;团体会员中的企业原则上每次资金使用额不超过认缴额的3倍,一年内累计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30倍。在193号文中,变成了“原票入账”的每笔不超过认缴额的100倍,“以票换票”的每笔不超过认缴额的500倍。
作者:洪偌馨 夏心愉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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