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8日电(记者潘清)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并将依据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上述办法中,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评价结果仅作为上交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在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上交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依据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出具监管意见。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上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将扣除相应的评价计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其他专项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将在评价计分时酌情予以加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办法同时规定了监管类别的划定标准。
办法显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作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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