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上来说,中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从井田制、摊丁入亩等观察,以限制人口迁徙为特征的户籍制可能和基于征缴实物的直接税密切相关。直到盐铁专营许可制日益重要时,间接税才逐步登台。
从现实看,中国目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未来十年也大致如此。但考虑到全部税收贡献中,来自企业的比例过高和来自住户部门的比例过低,有必要强化直接税的征收,尤其是针对住户部门的直接税。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三者之间,如何权衡其先后和难易,就显得十分重要。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针对个人收入的年度流量的税收。如果规定一个简单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那么其征收的困难主要是收入的认定和有效征管,不涉及个人存量财富,也可避免家庭成员变更带来的征税困难。考虑到中国目前庞大的8.2亿的劳动力人口,以及约6亿的就业人口,区区不足3000万的个税缴纳人群显得过低,尤其是富裕人群个税的缴纳情况值得关注。因此改善个税的征管办法迫在眉睫,建议将宽税基、广覆盖、有效累进税率作为改革的重点。
就遗产税而言,是针对个人离世后的存量财富的税收。同样,如果规定一个简单的起征点以总遗产税的方式开征,不仅较为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也由于遗产税并不损害生者生前的福利,只是在继承或者赠与时课税,其天然具有的递延性,带来的社会震动相应较小。不仅如此,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遗产认定也相对容易,例如房产,只要拥有房产,不管是农民自建、福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均应纳入遗产。遗产税的征管难度,大致和财产让渡时的交易环节课税相当。
那么遗产税开征是否会导致财富外流?有可能。但目前全球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几乎均开征遗产税,小型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才免征遗产税,这就决定了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迟早必须考虑开征遗产税,而不是担心财富外流、继续容忍贫富悬殊的扩大。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生而多奢欲、死而多金并不明智,过多的遗产往往反而耽误甚至祸害子孙。
就房地产税而言,其是针对家庭产权性拥有的房地产在持有环节的课税。和个税、遗产税相比,其征管难度大,可能引发的社会震荡难以评估。其中涉及一系列较为棘手的问题,例如是房地合并征收,还是仅针对房产征税?如果房地合并,则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如果房地分离,则房产随时间不断贬值,真正自然增值决定因素往往是土地的区位特性。再如,即便仅对房产征税,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宅基地、房改房或保障房、商品房?此外,房产税还涉及以家庭为单位的全国房屋产权统一登记体系的形成。考虑到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的持续纳税,这将给不少业主带来持续的财务压力。因此,触及存量的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需要较为严格的税收征管基础条件。同时,如何评估房地产税带来的社会震荡也是难题。
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可能存在较强的替代性,原因在于房地产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财富形式,约占家庭总财富的六到七成。因此,在遗产存量环节征税,可以大大弱化在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带来的复杂争议,而从代际平滑角度看,两者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相似。因此,遗产税和房地产税择一而征,也未尝不可。
从以上简析中,笔者建议,未来中国税制改革必须逐步增加针对住户部门的课税,其中应将改善个税征管置于优先地位,其次是遗产税,个税和遗产税征管体系的成熟,将为开征房地产税创造坚实的征管基础。个税宜为中央和地方分享税,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收入分配的不公。考虑国际经验和征管成本,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宜为地方税。
(作者系北师大金融研究中心教授)
(编辑:朱逸)
作者:钟伟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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