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松壑 北京报道
去年10月“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颁布以来,券商资管的类信托业务就在悄然生长。
由于“一法两则”对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的投向限 制较为严格,券商资管涌入类信托业务的方式也仅剩投资集合信托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两种。
据同花顺iFinD显示,截至10月10日,投资方向中包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融资类工具的小集合产品已达464只,管理机构共涉及48家券商。
而根据本报记者对前述数据进行的统计,截至10月10日,以已注明“募集资金”具体金额的335只类信托集合资管产品累加计算可知,该类小集合规模已达537.1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小集合资管计划中,各个券商对信托、基金专项计划的投资规定亦有所不同,而与此同时,亦有部分小集合将包括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标准化产品也列入该类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内。
一方面,从小集合通过对接集合信托、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方式实现融资性业务的冲动中,可以管窥类信托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巨大吸引力。
而另一方面,多环节的交易结构设计,亦与不同机构在资管业务管制中所受到来自监管层的区别对待不无关联,而这种区别也引起了业内的质疑。
类信托集合风生水起
“真正赚钱的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而是做项目。”这在券商资管圈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目前,券商资管的融资类业务通过两类投向得以实施:其一为对接集合信托,并为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其二为对接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并由基金子公司寻找银行、信托等机构为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不同券商间的类信托小集合产品发行数量上已呈现出分化的趋势。
前述统计中,以申银万国的此类小集合产品数量最多,达到52只;其次为安信证券,达38只;同时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国联证券、财通证券、恒泰证券、华融证券、海通证券的该类集合资管计划均超过25只。
另一方面,在48家参与类信托集合资管业务的券商中,广发证券、山西证券、太平洋证券等26家券商的该类小集合数量不足5只。
“资管这一年来都在学做类信托业务,而且不少固收等其他部门的人也开始做类信托业务了。”山西证券人士指出,“类信托的操作性和成本比标准化产品的投资都更有优势,而对员工的激励性也更高,只要找到符合标准的项目,有优质的抵质押资产就比较好做。”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资管计划的投向表述中,大多数产品并未明确指出其具体对接的详细信托计划,而多将信托投资占比设定为0-100%,即不设投资占比限制,而在这些资管计划中,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他标准化产品也被列入投资范围。“投资范围把几乎所有允许投资的品种都写了进去,实际上是为了操作上的灵活性。”西南证券资管部李希(化名)表示。
不过,仍有部分小集合将投资范围明确为现金和集合信托,例如国元证券的“国元美好中国”系列,投资范围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0-100%;现金类资产:0-100%”,而也有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更加详细,其将具体投资的信托名称写入投资范围。例如浙商证券的“浙商金惠沿江”的投资范围为《华澳·长信35号(江都沿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行存款。
“对接信托,一种是帮信托募集资金,还有只是借信托的壳当通道。”李希表示,“但这两种模式下,券商需要付给信托的通道费用都不低,而目前有不少人尝试对接子公司的项目。”
有部分券商在投资范围中亦对类信托投资实施“比例上限”控制。
以安信证券“安信安融1号”为例,其集合资管在投资范围中规定,“主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55%”,且“投资单只信托或资管计划的比例均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20%”。
与此同时,作为“安信安融1号”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须“具备良好抵质押担保措施,且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集合信托发行规模的160%”。
“这类设定投资占比上限的集合主要不以融资类项目为主,规定比例更多是在强调资产配置的多元化。”李希坦言,“当然,也存在用集合资管养资金池,为其他项目提供流动性拆借。”
层层设计或为规避管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除集合资管外,券商亦通过其他方式开展类信托业务。
“还有一种方法是利用定向资管来做。”同信证券资管人士表示,“找到一个项目时,再找有限合伙基金做资金对接,再寻找委贷方来放款。”
事实上,有限合伙对接定向资管的模式与小集合相比,可操作性更加灵活。
“有限合伙其实就是民间集资,而定向的信披要求比集合又少得多,如果有不适合集合做的项目,就能用定向来做,特别是一些城投的项目。”李希说,“不过定向资管还要再设立一个信托或者找家委贷行才能放款。”
业内人士认为,券商资管开展类信托业务时,之所以需要层层嵌套的设计交易结构,其原因在于和信托、基金子公司相比,券商的小集合在投向中受到了过多的限制。
“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放开集合的投资范围呢?”北京某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质疑称,“既然投资范围收得如此窄,那为何又可投信托呢,对接信托后资管的投资范围变相扩大,投资类业务和融资类业务混在一起配置,更不利于监管。”
在该负责人看来,与其允许小集合以对接信托、子公司等形式开展融资业务,不如进一步将小集合的类信托功能“阳光化。”
然而,和券商处于同一监管系统的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功能已较为完整。“目前基金子公司的多对一除了不能放贷,什么都能做。”北京某信托经理坦言。
而针对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所遭遇到的不同监管政策,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与行业的监管传统有关。
“基金业出现的相对晚,各方面比券商规范,因此受到的监管也少。”沪上某基金子公司总经理表示,“但在监管层眼中,券商一直就像是一个坏孩子,早年出过许多问题,因此在监管上也更加严格。”
有关进一步放宽小集合投资范围的呼声与假想虽从未间断,然而近日券商资管所受到的警告,又或为这种假想和呼声埋上一层阴影。据媒体报道,证券业协会连续通报4起违法违规案件,而这4起案例均与券商资管有所关联。
“管的越多,出的事才越多。”李希坦言,“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对的。”
作者:松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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