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的诞生引起业内极大关注,资本市场也一度热炒土地流转概念股,中信信托于10月10日成立的“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 1301期”更是被业内称为信托参与土地流转的“中信模式”。
近日,中信信托董事长蒲坚就信托参与土地流转的话题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的采访,他指出,在信托介入土地流转的模式中,一边是专业的农业服务公司,一边是农民,信托公司居于二者之间,相当于平衡点,对效率和公平进行有效的平衡。信托参与土地流转,能够在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农民既不失去土地,又能持续从土地中获益,土地实现有效流通。
在蒲坚看来,由于我国农民的平均知识占有量较低,因此由处于弱势的农民将土地直接推向充满竞争的市场并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应该由具有公信力的、受监督的、有明确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机构来担当起这份责任,而极富创新精神和灵活属性的信托公司正是不二人选,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能够把僵化的土地转化为具有活力的资本,使得不能挪动的土地财富变成可携带的流动的财富,在实现了人、信息和知识的流动,并且向僵化的土地注入法制、秩序、科技和知识后,可以实现土地产出的提高。
“上述过程是信托公司在《信托法》、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约束和监督之下,集成农民民主监督,把僵化的资产变为活力资本的过程,这是土地流转信托的生命力所在,土地信托化把农民、金融机构、土地使用者的利益都和市场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顶层设计通过信托完美地呈现出来。最重要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没有发生变化,信托既是市场的代言人,也是农民的代言人。”蒲坚强调。
谈及信托参与土地流转的风险,蒲坚认为,更多在于实践的风险,“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在超出契约约束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此外信托公司需要找到和土地真正匹配的、最为合适的运营者,也是艰巨的任务。”
对于信托公司是否会和市场力量进行勾结进而从事有损于农民利益的行为,蒲坚认为信托公司寻租的可能性不大,他指出,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现行的监管应该更加严格,信托公司要回归本源业务,除了法律和监管约束之外,“利他在前、利己在后”的信托基本伦理一定要建立和坚持,并加强信托伦理教育。
(编辑:朱逸)
作者:李高阳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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