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国商会于今日(24日)发布的最新“中国投资环境的机遇与挑战”文件中,提出希望减少禁止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壁垒和限制条件,尤其包括减少《外商投资目录》“禁止类”、“限制类”和必须建立合营企业方可投资的产业数量,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废除将研发、技术转让或其他(口头或书面)要求作为投资审批之前提的做法。
该文件认为,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下,最为常见的挑战往往与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条件和复杂不一致的审批程序相关。
因此,应首先减少禁止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壁垒和限制条件,其次需要简化审批流程。
该文件称,目前外国投资者必须经过多重审查、批准和官僚壁垒方能在中国注册经营实体。中国应允许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实行备案制,不再要求获得国家发改革和商务部的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审批。
这份文件还详细阐述了具体行业的投资问题,并就12个行业提供了相关政策建议,其中,在农业方面,中国美国商会提出,需要修订1997年管理规定,使之与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一致,允许更多外资进入中国种子行业,尤其是种子分销和零售。
在业务流程外包方面,呼吁取消外资呼叫中心运营商在向中国国内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超过合资企业50%的注册资本要求。
在民用航空方面,希望对外资参与中国民用飞机制造项目采取更加灵活的投资要求和税收待遇。
在清洁技术和电动汽车方面,希望取消对新能源汽车和能量型动力电池现存的一切所有权限制和合资企业要求,以便进一步推动清洁技术产业和电动汽车领域的发展,让《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更符合“十二五”规划的目标。
在商业银行方面,放宽并最终取消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地方银行的所有权限制。在电子支付服务,向其他国内国际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开放市场,发布明确合理的许可要求。
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将公私非盈利医院在定价、税收和其他政策方面的同等待遇纳入法律。在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删除对目前应用广泛的“增值”服务(多方音频/视频会议系统,网络语音电话业务和互联网内容)和“基础”电信服务的投资和经营限制。
在保险方面,以对待中资保险公司同样的方式和速度审批外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参照目前在审批省以下分支机构申请中采取的方式)。
在法律服务方面,简化要求,消除不可预测的因素,缩短建立代表处和开设新代表处的审批时间。在石油、能源和电力方面,解除特定国有石油公司在涉及海外投资时才可以授予外国石油公司油田位置和产量分成合同的规定。
在房地产方面,取消第171号文件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以提升该行业的整体透明度,实现先进管理技术和建设实践在中国的传播。在零售方面,取消针对外资零售商的所有权上限限制。
(编辑:余佳莹)
作者:冯迪凡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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