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余寒
《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昨日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联合印发。其中规定了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销售对象、销售和登记管理等内容。
据了解,北京市今后
将加快发展自住型商品住房,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供地,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销售均价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低30%左右。
《意见》规定,符合限购政策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两类家庭可优先购买:一是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购买的要年满25周岁;二是已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在销售和登记的监管方面,《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可选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意见》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灵活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今后,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会明确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地块将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域。同时,也鼓励有关单位将自有用地用于开发建设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将在途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从供应规模看,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供地规模,明年将达到5万套供地规模。
作者:余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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