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意见》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要求全体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意见》要求全体法官坚决贯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同时要求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要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笔者认为,要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革除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潜规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内部请示、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
媒体曾曝光过一起法院副院长在上级授意下伪造判决书的荒唐事。此案折射出了司法系统颇为盛行的以权代法、请示报告等潜规则。
所谓“潜规则”,就是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而又被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一种规则。娱乐圈有潜规则,学术圈有潜规则,司法领域同样也有潜规则,诸如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钱能使“法”推磨、先定后审等。潜规则的背后往往潜伏着不公、灰色交易等阴影。
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甚嚣其上,败坏司法作风、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环境和戕害司法公信力。倘若听之任之任其恣意泛滥,势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独立审判这条宪法原则为例,就有联合办案、内部请示、先定后审等不少潜规则试图架空它。众所周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不仅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不受其影响和干涉;而且,还应当包括上下级法院在案件裁判时,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和依法裁判。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
实践中,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往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在同一法院内部,先定后审、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和个案协调等司空见惯。此外,有的法院往往堂而皇之地以所谓案件涉密为挡箭牌随意拒绝媒体的采访。行政审判中,存在所谓“让行政机关胜诉就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就是添乱”的潜规则。还有判决书中屡见不鲜的“另案处理”,本来实行另案处理的初衷本是为了及时处理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而“另案处理”却往往蜕变为“另案不理”的潜台词。倘若“另案处理”都轻而易举地蜕变为“另案不理”,那么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坚决去除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绕不开的严峻现实问题。革除司法潜规则,必须健全司法制度,完善司法行为规范,优化司法环境,理直气壮地用正式规则挤占司法潜规则的生存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与司法潜规则的较量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任何规则和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规则永远具有不能穷尽的特点,因此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司法规则的方式来革除潜规则不可能一劳永逸。
与司法潜规则较量,必须释放司法公正的正能量,遏制司法潜规则的负能量。太阳要驱除乌云才能散发光辉,司法也唯有清除潜规则的阴霾才能迸发出像阳光一样灿烂的光辉。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编辑:朱逸)
作者:刘武俊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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