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30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进行终审判决,法院判定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简称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2000万元。由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双方均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据广东高院介绍,继2012年10月遭遇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国家安全”名义发布调查报告后,华为等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再遭挫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年1月31日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而推动此项调查的正是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DC公司。
2011年12月6日,华为以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由广东高院二审审理。
法院认为,由于华为公司在国内生产,IDC公司在美国的授权许可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华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出口等,且影响达到了重大、实质性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程度,故中国法院可以审查IDC公司在美国市场垄断行为对华为公司的影响作出裁决。
经审理查明,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球范围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最终,广东高院以及深圳中院两审均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作者: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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