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日前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培育注资”模式解决同业竞争难题。
证监会有关人士解读,这一看似陌生的模式最初是少数央企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变通之法,指导意见的发布认可了这一模式,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开辟一条新路。
虽然规则发布时间不长,但效果已开始显现。监管部门人士透露,已有国企母公司开始将代为培育好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的国企母公司则开始代下属上市公司培育相关业务,以改变此前逐步沦为“空壳”的状况。
“只要母公司和上市公司规范操作就不用担心母公司故意同业竞争的问题,我们在文件中特意提及"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国资委有关人士则表示,国企母公司与下属上市公司密不可分,如果上市公司做的事情母公司完全都不能做,并不符合当前的国情。香港市场的规则更为灵活,强调类别股东表决与充分信息披露,值得借鉴。
业内人士认为,不能因为“培育注资”模式的提出就放松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从历史经验看,正是同业竞争和不当关联交易的存在导致一些上市公司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培育注资”让某些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化之余,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注重有没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发生,该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要抓紧注入。
国资委有关人士称,根据文件精神,不是所有的国有股东都要推行“培育注资”,而是“有条件的国有股东”。“有条件”是指国有股东应具备代为培育的实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明确,相互之间战略、产业协同性强,公司治理规范,内控体系健全。同时,培育注资模式应在市场原则下操作,按市场规律办事。
该人士表示,鉴于不少国有企业已基本实现整体上市,其业务重心和利润重心转移至上市公司,因此既要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也要重视母公司利益,在注资的时候,不能刻意低估项目资产的价值,要力争双方实现“共赢”。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虽然当前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看法可能较以前更为客观中性,但以此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仍将受到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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