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记者郄建荣)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今天透露,这是该部起草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做出的明确规定。
除了拟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外,规定还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
“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赁。”规定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土资源部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规定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规定提出,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复垦和利用。
规定同时提出,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的区域,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
对土地开发强度、投入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规定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有权采取有偿收购的方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等情况,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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