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1日电 过去,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日前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相应调整,规定违法经营者的行政罚款上限提高至非法所得的十倍以内,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50万元以下。中消协表示,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政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新《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序良俗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柱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新《消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要求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新《消法》在增加经营者义务、责任的同时,强化了有关行政保护力度,具体体现在:一是规定行政部门对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对照新法有关修改内容,规定了新的违法情形,如: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三是规定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消协认为,上述规定有助于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有助于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有助于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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