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支持保障房不能影响提取
魏文彪
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城市出现公积金贷款难与提取难现象。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出现公积金告急,与资金被用于建设保障房有关。
动用公积金资金援建保障性住房,确实能够增加保障房建设资金,有利于扩大保障房建设。但是,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购房,所以公积金资金使用应以保障帮助职工购房为首要目的。如果因为公积金资金援建保障房等目的,导致职工无法提取公积金购房,显然是对职工相关权利与利益的损害。
国家下达保障房建设任务,各地确应保质保量地完成。但是,我们并非没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2011年,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析人士认为,在地方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10%的比例作为专用资金,能够保障大规模建设保障房所需的资金。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有数据显示,不少地方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远未达到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10%的规定比例。由于部分地方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结果造成当地保障房建设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便把公积金资金用于建设保障房,并由此而导致在购房需求旺盛时期出现公积金额度紧张,公积金贷款、提取难现象,妨碍职工利用公积金购房权益实现。
部分地方所以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却通过公积金资金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紧张,说到底是为了节省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用于他处。部分地方政府不愿为保障房建设承担责任。有关方面显然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与严厉问责等途径,促使各地切实执行有关土地出让金10%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规定,以保证保障性住房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避免职工利用公积金购房权益受到损害。
怎么让后悔权落到实处
郭文婧
消法修改,赋予网购、邮购的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不宜无理由退货的四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的官方解释是“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
后悔权写进了法律,颇受消费者欢迎;举证倒置的规定,也让消费者不用再为鉴定发愁。其实,在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后悔权早就是一种成熟的商业习惯了,只是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而已,比如法国、瑞典称为后悔权,德国称之为撤回权,英美等称之为冷静期。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后悔权对引导理性营销与消费意义重大,并没有出现商家所担忧的消费者滥用的问题。
然而,中外国情不一样,消费文化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没有更加详细的配套规定,消费者后悔权的落实恐怕就不会一帆风顺了。
实际上,在官方的解释中,也提到了纠纷的可能性。比如,有时候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过程中就还需要举证。这样的举证会不影响到消费者后悔权的实现吗?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在明确列举出四类商品除外之后,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规定,这会不会被商家滥用呢“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否会成为消费者退货的一个不可承受之重呢?
国外之所以在将消费者后悔权落到实处的同时,又推进了理性消费文化和契约精神的发展,很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西方的法律有细化的配套。比如瑞典的《消费者购买法》,连对自由市场和小摊都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所有卖主必须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消费者退货。至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还出台了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在该法中,不仅将后悔权延长为14天,还规定必须在3天内先执行退款再处理纠纷。
后悔权作为一个舶来物,对我们建构法律体系,提供了足够多的成熟经验。我们看到了新消法后悔权规定的巨大进步,还希望看到更大的进步,让消费者后悔权无障碍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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