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质疑的天龙光电对外担保未披露事件中,若质疑成立,上市公司于私募基金的担保问题或成为新的监管课题。
业内人士指出,一直以来,国家对私募基金缺乏必要的监管:此前发改委的监管流于形式,现在证监会接手后也还未出台具体的法规。对私募有限合伙基金监管上的
空白,令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抽屉协议”可以轻易绕开监管。
上海一位信托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接受采访时称,一般来说银行和信托都纳入银监会监管,上市公司如向银行贷款或通过信托公司融资签订的担保协议等,必须纳入银监会备案,在人民银行的贷款系统上“有迹可查”。
而有限合伙基金业内俗称“私募”,目前游离在发改委、银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系统之外,俗称“三不管”地带。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可以轻易地改变资金用途,甚至伪造项目进行募资。
(编辑:朱逸)
作者:周绾绾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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