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日前公布。该纲要试图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完善。
纲要提出,要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同时,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等等。
问责制度的含义,是党政官员有了过失或者过错,必须承担起一定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针对党政官员的问责,民众已经不陌生。从2003年“非典”期间两名部级官员引咎辞职开始,10年来,不少党政官员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责任被问责。每每有大的事故或事件爆出之后,民众即会习惯性地发问:谁该对此负责?谁又该被问责?
针对党政官员的问责,在这过去的十年中,也经历了一个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就党政干部的问责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规定。这份文件,使得原本个案式的问责实践有了制度层面的规范。
官员问责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其意义毋庸置疑。服务型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对服务型政府的追求,则需要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对于出了事情的党政官员来说,一个渐趋完善的问责体系,有助于厘清他们的责任。也就是说,一个有过错的官员,应该一肩扛起其所应负之责,但也不能让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规范的问责制度,是对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的捍卫与保证。
从2009年至今,应当说,问责制度已经起到了不小的作用。根据国家预防腐败局公布的数据,仅在2010年,就有7036名领导干部被问责—由此可以看出,碎片化、个案式的问责实践已经成为过去。许多地方还将问责与治庸结合在一起,即不仅要治有过错的官吏,还要治庸碌的“混”官。
当然也要看到,近些年来的问责实践,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尽管问责制度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有了一定的阐述,但在实践当中,一些问责案例随意性大于规范性,官员的责任似乎比较模糊,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问责机制中的信息公开也远远不够—单单依靠“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样的原则性规定,无法真正使得规定落地。尤其为人所诟病的,是一些官员被问责下台之后,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而是悄然复出—这种案例一旦被曝光,舆论往往会激烈批评,政府的公信力也因此受到损害。
问责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说明了两种状况:一是问责制度还不够细致、不够完善;二是问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有不到位的情形。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强调落实问责制度与修订问责制度同样重要。
从此次纲要的规划来看,针对现有问责制度的修订将更为具体化、规范化。比如,只有严格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才能避免官员复出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无序状况。制度越具体,就越有针对性,就越少模糊空间。
值得提醒的是,完善问责制度,不仅要在“责”上下功夫,还要强化“问”的功效。“问”是一个社会在常态情况下,对可能的事故与问题向政府官员的质疑与探询。有效的制度,不仅要惩罚过错官员,也要帮助官员预防犯错。
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实施4年后,中央即提出对其作修订,表明对问责制度的高度重视。民众期许一个更为完善的问责制度,也期许更为透明的实践与有效的落实。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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