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近日,常女士在上班时连续收到四条手机短息,提示她银行卡内一万九千元被取走,并扣取了一百九十八元的手续费,但卡就在自己手中,从未丢失,故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受理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至今未侦破。现常女士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该银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该银行赔偿常女士损失一万九千一百九十八元。
常女士起诉称,其在北京某银行开通了一张储蓄卡,用于工资存款。一天,自己正在北京的工作单位上班,且卡仍在自己手中,却收到某银行四条短息,提示卡内的一万九千元被他人取走。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知晓,卡内存款被他人在河北通过另一商业银行ATM机取走。常女士立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取款录像,通过录像显示一带着口罩及手套的男子通过一张“克隆卡”(模拟卡)将常女士钱款取走。刑事案件至今未侦破。常女士认为其与某银行签订存款储蓄合同,某银行应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故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被告银行抗辩称:第一,常女士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确定存款是被他人恶意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公安机关既已立案,应先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损失。第二,在国家认定的磁条技术标准下,只要卡片的磁条信息符合预留信息,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常女士无证据证明某银行在四笔交易中存在过错。第三,在业务办理时,磁条信息和密码二者缺一不可,常女士有保证自己个人信息不泄露的义务,私人密码由本人持有,除非本人泄露,他人无从知晓,本案中,不排除常某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常某在本案中无过错。第四,提取常女士存款的模拟卡是通过另一商业银行而非本银行,故常女士应向另一商业银行主张权利。
经审理后,通州法院认为,常女士向被告银行申请办理银联储蓄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是常女士与被告银行基于储蓄存款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则是案外人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只是有牵连关系,故民事案件的处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对于案外人使用克隆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情况,相较普通储户,商业银行更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通过改进加密、识别技术、保障交易场所及设备安全等方式减少安全漏洞,防止犯罪发生,降低此种风险,故举证责任在银行。在办理业务时,磁条信息和密码二者缺一不可,但凭密支取的前提必须银行卡是真实的,而不是模拟卡。现被告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常女士对于存款损失存在过错,不能减轻或免除其银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常女士存款虽在另一商业银行的ATM机上被取走,但另一商业银行系代被告银行接收持卡人的取款指令,并代为支付相应现金,信息的最终确认仍在被告银行,法律后果最终仍归属于被告银行。常女士要求被告银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通州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常女士一万九千一百九十八元。(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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