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兼业代理”保险销售纠纷不断,问题保单无人“买单”,相关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新华社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销售人员无资质
交通银行客户陈小密投诉称,2010年1月她在交通银行中山市三乡支行实习期间,交行理财经理冯均鹏向其推荐一款高息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是每年有10%的定期利息,分三年存入,三年后本金可以拿回来,于是陈小密以自己及妹妹陈某果、弟弟陈某豪的名义前后共购买了三份总额达50万元的该款“理财产品”。“2011年交通银行告诉我们,这个不是理财产品,是太平洋保险,合同年限是10年,如果现在取出的话,本金会亏损20多万元。”陈小密说。
对于陈小密的投诉,交通银行表示,陈小密于2010年2月参加了交通银行组织的个金销售人员培训班,对保险保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同,并不存在误导销售的情况。
查阅相关保单信息,发现陈小密等购买的三份保单都存在问题。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给陈小密的信访投诉答复书,三份投保单中的两份上所载客户经理“冯均鹏”当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第三份保单的资料审核不严。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人却在销售保险的做法涉嫌与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相悖。
“问题保单”能否全额退保?目前三份保单中的一份已经被认定无效并退款,对于其他两份保单,交通银行表示,交行仅作为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至于退保与否等具体处理意见应由保险公司界定。太平洋人寿保险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同时称:“建议客户走法律途径。”
银行答复含糊
在针对陈小密的投诉的采访进程中,就记者提出的疑问,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的解释并未能自圆其说。
无资质为何能卖保险?交行广东省分行表示,客户经理冯均鹏确未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当时,他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保险需求后,将客户转介绍给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客户经理进行销售。
陈小密说,交通银行的这种说法不属实。保监会确认了其中两份投保单上所载客户经理为“冯均鹏”。而且,没有保险销售资质的人员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保险、并以客户经理的角色出现在投保单上,这已足够暴露出企业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
风险提示漏洞视而不见?2009年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投保单应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然而,陈小密及陈某果提供的保险投保单显示,前述确认栏中投保人并未有抄录前述风险提示语句。
回访录音有“猫腻”?交通银行表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已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对客户进行了回访,回访中已向客户提示了相关风险,并进行再次确认。对此,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的信访投诉答复书则明确表示,太平洋人寿广东分公司对其中两份保单的电话回访未与客户确认是否知悉分红不确定性。
相关制度有漏洞
近年来银行“兼业代理”保险纠纷不断发生,业内人士指出,治理保险兼业代理中的乱象必须从根子上弥补相关制度漏洞。
应当明确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中销售机构的第一责任。“出了销售纠纷,由于涉及各自的业绩考核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踢皮球",其根子在于没有相关制度规定谁首先承担责任,直接面对消费者兜售产品的机构应当承担"退货"的第一责任。”记者采访一家国有大型银行保险产品代理销售的负责人说。
产品销售问责制度应该更加明确细化。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杰臻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对不提示投保人抄写相关风险提示语句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也未对退保作出规定。《保险法》也对这种行为没有处罚细则,问责制度存在缺陷。
交通银行表示,在陈小密的投诉案件中,对于上述事件相关人员暂未作出处理。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在信访投诉答复书中表示,陈小密的投诉事项发生在2010年上半年,距今已逾两年,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属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保监局将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处理。
吴杰臻表示,保险产品销售问责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细化,提高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对违反保险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严厉处罚。
作者:欧甸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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