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2月4日电(记者 朱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受的伤是工伤,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9月1日,李某到A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员工,公司却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6月16日,李某在上班途中与第三人查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脑震荡,右第3、5肋骨骨折,颈、胸腰背部外伤。随后,其被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9级。
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未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鉴定检查费、医疗费、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A公司的职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是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义务的责任主体。作为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李某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A公司没有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A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鉴定检查费、医疗费共计74797.46元。
作者: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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