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下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联想到11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首次针对比特币表态,坦陈从人民银行角度,短期内不会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但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货币,普通民众拥有参与网络交易行为的自由。对比上述表态,作为正式政策文本的《通知》,措辞更加严谨,态度亦愈加明晰,显示《通知》的推出经历了一番深思熟虑的过程。
互联网导致的新技术与新业态,高频、密集的交易方式,分散、灵活的交易结构,无疑加重了监管负担,要求监管理念与思路的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我国的监管机构显然正在因应这一改革要求,积极探索监管创新之路。
第一,《通知》清晰阐明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监管边界。
自从10月份开始,比特币在国内加速普及,成交量和价格均有较快上扬,比特币的交易中心逐渐由美国和欧洲转移至中国。面对这一新兴事物,人们普遍认识不足,相关争论亦不绝于耳,支持者认为它是货币革命,反对者谓其旁氏骗局。《通知》认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一精准描述廓清了比特币“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地位,消除了人们对于比特币试图取代法定货币的担心以及比特币能否取代法定货币的争论。比特币是一套开源软件及P2P运行网络,它进行的是一次无需第三方监管的电子现金实验。为鼓励人们参与维护该系统,保障流通与交易安全,系统定期发送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对成功抢到记账权的“矿工”进行奖励。从激励意义上,这种“虚拟货币”与普通论坛里的“金币”并无本质区别,它没有任何取代现有法定货币的“意图”。
《通知》从法律层面界定了比特币的地位,说明对比特币的监管按虚拟商品的规则进行,不按货币及金融监管规则进行。
第二,提示风险的同时,明确了普通民众的“参与自由”。
由于比特币在体系设计和“发行”、维护方式上的成功,它得到科技爱好者们的青睐,逐渐由网络走到现实,更多的人们因为好奇或喜爱,对比特币产生“占有”需求,相应的,价格出现。这一过程与普通产品产生价格的实质相同,把比特币定位于“特定的虚拟商品”,足以澄清公众误解,促使比特币回归本质。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比特币在技术上包含诸多重要创新,且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许多人尝试基于比特币设计衍生产品,提供衍生服务,包括所谓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实际上仍然基于“特定的虚拟商品”特质,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开展或者使用这些服务是公民的自由,是应由市场自发调控的行为。其中许多产品和服务对于继续推进比特币实验具有积极意义,因此《通知》明确“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对于互联网虚拟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通知》明确将打击比特币非法交易,但也声明打击的依据依然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比特币并没有被“特殊对待”。
在给比特币留下充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人们对比特币的混乱认识可能会波及金融秩序。为防范此类风险,《通知》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构筑安全防火墙,并通过实名登记预防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这些措施基本与美国、德国的策略相当,既不刻意打压虚拟货币,又不妨碍互联网创新,同时保障本国的金融安全。
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明确的态度,《通知》还为人们提供了货币观念和投资者自我教育的机会。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演变为投资品,投资必然存在风险。《通知》强调将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不仅对比特币投资者有警示作用,对于传统投资品市场和未来层出不穷的新投资品市场,同样具有普遍价值,是构筑健康、安全投资行为的基础。
第四,包容创新与风险警示并重,为互联网技术创新和新型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导致全新事物的出现,对于这些全新事物,传统的分析与研究方法基本失效,无法亦不能做出线性预期。在这样的时间点上,以央行为代表的监管和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边界,审慎、务实且具有开放性,具有重要的监管创新意义。(作者系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数字货币研究中心研究员)
作者:李耀东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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