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我想问一个农业农村改革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是三中全会《决定》的重点内容,请分析《决定》有关土地制度改革有哪些新突破?新政策?最近关于农村土改有各种解读,请问应该怎么看待?
[韩长赋]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关系是农村最基础的生产关系。土地权益也是农民最大的一块利益,所以土地制度的问题确实牵一发动全身。在土地制度的改革确实关系重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比较全面的部署,其中有许多的创新和突破。土地制度也好,土地改革也好,我们先要弄清所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哪几个方面,我想给记者朋友们介绍点情况。
[韩长赋]一是农户的承包地。我们最基本的土地制度安排,是指农村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成员的土地,是集体所有,而且多数是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里面50%以上是村民小组的所有权。
[韩长赋]二是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给了谁?是承包给农户的,不是承包给农户的某一个成员,是家庭承包,我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什么有时候说农民家里有一个孩子上学了,上了大学,在城里留下来工作,没有回家,他的田没有收回来,因为他父母亲,还有其他家庭成员还在村里当农民,在种地,所以他的田是不收回来的。要依法保障农民的承包地权益,这是农民的第一个土地权益。《决定》讲得很清楚,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要保持稳定,是长久不变的。同时在原来的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等权益的基础上,再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的权能,值得注意的是,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不是承包权。也就是说,在承包或者流转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并处置农产品的权利,所以不是承包权,更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权。
[韩长赋]在农村承包土地上可以说有三个权,首先是集体的所有权,然后是农户的承包权,接着还有一个是生产的经营权,我们现在流转的,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抵押、担保,指的是经营权。
[韩长赋]
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我觉得现在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还要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开展试点,不是一下就推开的。
[韩长赋]保障农户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的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是《决定》中讲的,我们要全面理解,绝不能误以为农民的宅基地就可以自由买卖了,城里人就可以到农村买个宅基地盖房子,甚至盖别墅了,中央的精神不是这个意思。
[韩长赋]总体上讲,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明确了方向,进行了全面部署,但是我们一定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特别是有两点不能误读误解:第一,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我们应该把握,中央主要是从维护农民的权益角度来考虑的,这是我们政策的出发点。
[韩长赋]第二,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前面我讲了,它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无论是承包地的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流转,都要先搞试点,而且试点是要报批的。要坚持全会提出的审慎、稳妥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不能事情还没有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能够健康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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