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讯】
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认证微博表示,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同业存单交易。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12月8日,央行网站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央行在其微博上还表示,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具有电子化、标准化、流动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有利于提高中长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基准性,规范同业业务有序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手段,是探索稳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据《办法》,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并且,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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