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银行业态的不断丰富,国家兜底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近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称,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这无疑符合了金融“国十条”尤其是三中全会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并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以来的趋势。实际上,银监会2012年年报即已显示,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1%和54%,而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已超过90%,是时候该让商业银行自身更多地承担经营风险了。从全球视野看,实施破产制度也已成为约束巨型银行滥用“大而不能倒”特权的趋势。
不过,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尽管10月银监会出台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范,不久前也批准了办法出台后的第一家民营银行。不过,尽管央行金融稳定局早在1993年便设立了存款保险处来专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但存款保险制度却因费率分歧问题至今尚未推出,如果没有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时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缺乏对存款人的保护机制,妄图建立商业银行破产机制是不可想象的。
实际上,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体系已经在不断完善之中,当下缺乏的只是决断。今年3月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对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2007年6月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即已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涉及破产问题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正如银监会主席尚福林9月指出,银行改革的重点过去十年是股份制改造,下一阶段关键要抓住公司治理重点完善有效制衡机制,这其中显然离不开商业银行破产制度。
在安邦(ANBOUND)研究团队看来,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势在必行。金融改革需要建立一系列退出机制,才能建立一个可持续的金融生态系统,才算建立系统完整的市场化运作体系,这对于商业银行是如此,对于保险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业态都是如此。尤其在利率市场化日益从贷款领域走向存款领域之后,商业银行传统依靠吃利差的商业模式业已无法持续,市场风险已经越来越大,尤其是商业银行为维持利润增长不断引入银行理财、同业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已经越来越大,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已经无法回避,这对商业银行克制盲目扩张欲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也是必要的。更何况,中国金融改革已经越来越无法回避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引入和创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更是越来越大,国家再也无法继续为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兜底背书。
金融改革的目标,核心在于建立可持续的金融生态系统。随着银行业态的不断丰富,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引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对于商业银行完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以及建立可持续的商业银行生态系统都是非常必要的,宜早不宜迟。(以上分析来自安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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