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3日电(杨波)中国证监会13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对于符合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它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证监会正通过其在人民微博的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播报发布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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