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提请人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被申请人)因1993年11月2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V20130877号)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行为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提请武汉市中院审查是否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鄂武商A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武汉市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11月12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议案》。(全景网/陈祎)
https://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2-18/63387279.PDF
作者:陈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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