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日前出台意见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此外,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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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
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两部门还明确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部门备案,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各地要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其发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截至目前,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5万多户,出资总额1.78万亿元。
作者: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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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日前出台意见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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