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下属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西安分公司出现了停运事件,数百名为其服务的成品油运输槽罐车民营车主要求公司提高运输费标准,取消内外有别的歧视性政策。原因是“营改增”后,运输车辆的税率提高了3倍多,而中石油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对外依然维持6.5元/吨运价,运输车辆陷入无利可图的境地,但对内部直属运油车的运价却是外部车的42倍,被质疑为通过外部压价,在内部进行利益输送。
不否认,如果作为普通企业,优化经营结构,自由制定石油运价,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天性,本无可厚非。但是,对本来就是依靠国家政策占据国内石油市场支配和垄断地位的中石油来说,石油运价“内外有别”这一举动,显然不能按一般企业的自由经营简单视之和对待,而对于这一举动的后果,也绝不能仅仅用追求利润最大化来解释。
众所周知,包括中石油在内的“三桶油”,在国内油气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目共睹,石油的开采、进口、提炼、批发、零售、运输等各个环节,无疑占据绝对的强势支配地位,不管对内部还是外部的油运公司和车辆来说,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限价、限运随手拈来。换句话说,中石油等的任何一个政策、任何一个经营行为,都是依附在国家对石油的支持政策、垄断地位之上,具有“准垄断”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明知“营改增”后运输车辆的税率提高了3倍多,却利用自己对石油运输等业务绝对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对外部运油车辆给予以往不变的运价,而同时却给予相对外部车辆有天壤之别的42倍内部车辆之高价。这种“内外有别”的运价,使外部车几乎难以生存下去,遑论与中石油内部车辆开展市场竞争。不管主观上有没有打压外部车辆的意思,但客观上却实现了实实在在的打压效果,具有天然内部利益输送的意味,涉嫌严重价格歧视和市场不公。
因此,中石油此次的油运价“内外有别”,就不能与一般市场企业的企业自主经营画等号,而是要保持高度警惕,有关部门甚至还需立即出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对油源具有垄断地位、对油运及运价具有绝对话语权和生杀权的中石油陕西分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实施油运价格的“内外有别”等手法,与上述反垄断法等规定不符,涉嫌滥用其国内成品油市场绝对支配权。这与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充分竞争、健康合理的市场经营秩序的建设目标南辕北辙。有关部门特别是反价格歧视和垄断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此行为及时查处和纠偏。而从长远看,还是要尽快打破目前“三桶油”对国内油气市场的垄断地位,允许更多的民资、外企等进入国内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市场,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和需求,用充分的油运需求和竞争,理顺国内油气运输等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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