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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在金融机构从事客户管理的朋友拿着一份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理财产品说明书向我咨询,了解这种似债非债、似股非股的理财产品究竟靠不靠谱,敢不敢向自己的客户推荐。
看了这份理财产品相关资料,我第一个感觉就是一个不符合现有法律规范的集资行为。
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该集资计划的募集总规模2亿元。对于一个中小型的科技企业,不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这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融资行为。这样的融资理应有一个像样的募集说明书,详细披露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募集资金用途等重要信息,并应有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但这家企业发行的“理财产品”只是提供了一些与企业广告没多大差别的宣传资料。
更有意思的是,这份“理财产品”首先是以“债”的形式向投资者发售,明确投资者的年化收益率(税后)是12%-14%,同时又宣传其产品的“亮点”是“投资方式的灵活性与独特性”,即:投资者在持有该理财产品期间,如果企业上市,投资者的本金可以按1:1的比例换算成企业的“原始股票”。并用煽动性的语气说,投资者“不仅能享受到我们集团的原始股东的一切合法权益,更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的投资回报。”至于企业的现有股本规模和未来股本扩充计划以及盈利预测等关乎投资者股权价值评估的重要信息一概没有。
虽然我不敢贸然判断这家企业的这种“理财产品”的合法性,但看完说明,使我的确想起自从中国有股票市场以来一直生生不息的“原始股骗局”。而自从2009年后,私募股权投资(PE)更是为这样的“原始股骗局”提供了创新工具。
天津在这方面可谓“走在全国的前列”。由于天津在国内最早推出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的政策,在2009年、2010年前后,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天津。在这样的“PE”热中,“PE”机构良莠不齐在所难免。于是一些不良分子利用监管的漏洞,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原始股的名义非法集资,给天津的金融环境造成很大的伤害。监管不到位导致了社会问题,天津市又推出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措施。而这些本意在于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又被“过度执行”,给已经在天津注册的、真正进行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造成很大的困扰,纷纷想方设法“逃离”天津,或终止已经准备在天津落户的投资。
良好政策的执行偏差姑且不说,这种问题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所难免。但天津发改委就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行为和指导投资者辨别私募和“非法集资”的还是值得参考的。针对存在的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天津市发改委发布了一个《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和运作作出说明,同时提示投资者如何鉴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再看本文开头所写“理财产品”案例,从专业角度看,显然在回避国家有关法规的限制,但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具备这样的专业和经验去判断其中存在的风险。而我们平时所接触的各类“理财产品”,这样的集资案例并不少见。
看了这样的案例,使我联想到另一个正在兴起的互联网公众筹资模式“众筹”。“众筹”这种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一大群人募集相对较少的资金以实现个人的创新梦想的集资行为,在美国已经兴起了有十多个年头,而这种模式也被运用在企业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的筹资活动中。对这种新兴融资形式,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JOBS法案给予了合法的地位。该法案允许所有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印刷品、电视、社会媒体或通过第三方网站等形式,以公开劝诱或公开广告形式进行私募。
“众筹”也迅速被中国企业复制。有成功的案例:如杭州西湖某咖啡厅以“众筹”的模式,向100多个股东募集了几十万元资金开办并运营,人均投资才数千元。也有成功募资并被叫停的案例:2013 年年初美微传媒通过淘宝网售卖公司股份,成功实现集资。但这项成功融资计划却最终监管部门叫停,并退回募集资金。
然而,“众筹”这种网络集资模式还是迅速地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生根发芽。上网搜索一下“众筹”咖啡厅,你会发现这种以“众筹”方式集资开办的咖啡厅正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而所谓以“众筹”模式让普通投资者做“天使投资人”更是发展的风生水起,某网站公开的集资额已经接近4000万元。
但以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众筹”模式销售企业债或募集股本显然不可避免地涉嫌“非法集资”。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凡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吸收资金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网络“众筹”显然把这四个条件都涵盖了。
互联网“众筹”的确是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的一种社会集资模式,在股权投资领域能使得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自己感兴趣的企业创业发展,并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但在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而一般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容易轻信融资方的许诺和担保的现实环境中,即使面对严格监管,还是有很多人铤而走险钻孔子进行“非法集资”。如果我们像美国一样放开“众筹”的口子,的确可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
但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或许不应该一禁了之。前几年所发生的几起“非法集资”案的审判结果曾经饱受诟病,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一直在呼吁立法机构重新审视现代民间金融环境下的“非法集资”行为。对于“众筹”这种新兴的网络集资,或许美国的经验更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作者系北京领优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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