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订立“生前遗嘱”在海外市场并不新鲜。早在去年7月,美国监管层已经要求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美国银行在内的124家金融机构立过一个“生前遗嘱”。而其依据就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的总计100多家金融机构均需提交“生前遗嘱”。首批被要求在美国东部时间7月1日前提交“生前遗嘱”的银行包括美国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高盛等。
某外资行相关人士表示,“生前遗嘱”设立目的是银行在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能够通过分拆、清算而自行解决问题,防止其凭借“大而不能倒”而采取冒进举措。“主要是防止雷曼事件重演,当时雷曼兄弟突然倒闭使得美国整个银行体系瞬间陷于瘫痪,政府被迫出手援助。”
截至目前,监管层并未明确对现有的中资银行提出订立“生前遗嘱”的要求。不过,在上月提出了设立民营银行需“订立生前遗嘱”的原则提法。11月25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提出,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设立民营银行。
就此,银行人士解读认为,“生前遗嘱”就是要求民营银行设立前就要安排好未来破产倒闭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要求银行作出说明,在没有纳税人救助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将如何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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