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未处理而没有办成车辆年检,长沙市民黄平国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此前,黄平国的车辆年检合格,当他到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识时,却被告知车辆有违法记录,必须交清罚款才能拿到合格标识。经协调无果,黄平国向当地法院递交行政诉状,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类案件,媒体报道不少:2011年4月,武汉市民黄志宏基于同样原因起诉车管所,武昌区法院判决车管所败诉,交警部门上诉,武汉市中院维持原判。再往前追溯,2010年2月,武汉陈先生以相同缘由状告车管所,法院判车管所败诉……
何以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识”。也就是说,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只要车辆性能没问题,车管所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识。
显然,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捆绑在一起,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毕就不予年检或不发给检验合格标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正因如此,各地车管所才在这类官司中纷纷败诉。
车管所为何进行这样的捆绑呢?原因有二:其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申请年检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完毕。其二,现实中一些车主对车辆违法拖着不处理,该交的罚款迟迟不交,让交警部门很头疼。
平心而论,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进行捆绑,以督促车主履行法律义务,这种做法有不得已的成分,同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政府部门办事,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当就行了吗?
车辆年检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这是第一要务,当它被捆绑诸多条件,就难免有车主逃避年检。有报道称,目前南京市约有6万辆机动车逾期未年检而“下落不明”。这么多未年检的车辆在马路上行驶,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以此检视“捆绑”式车检,其合理性又剩下多少呢?
摘编自《新华每日电讯》12月24日文/晏扬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