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韩洁)财政部、外交部27日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取代已实施12年之久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对海外出行、住宿、伙食等经费管理都有哪些新规定?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出行:国内航空公司优先 不得乘包机
出国经费中交通费用是大头,一块是国际旅费,即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块是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即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对于国际旅费,新办法明确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同时,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新办法规定,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相关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差旅费规定与旧办法相同,即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此外,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住标间 国际会议按标准执行
针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新办法规定,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伙食:用餐注意节俭 原则上不搞宴请
新办法要求,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此外,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此外,我国出国人员经费中有伙食费,即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也有一块费用为公杂费,指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新办法规定,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如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新办法还规定,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作者: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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