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陆续签署的“生前遗嘱”,正受到各类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而值得注意的是,信托业也有望迎来这项恢复与处置机制。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近日在201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表示,要研究完善信托业治理体系和现代治理能力建设。他提出的八项机制中包括生前遗嘱
机制,这也是监管层首次针对信托业提出的风险化解机制。杨家才称,此项机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针对“大而不能倒”银行制定的风险化解机制。他从四方面介绍这项机制的制度安排,第一,激励性薪酬如何回扣,“只要你能力强,业务做得好,可以拿高额年薪,谁都不能眼红。但是当你的业务或者这个机构出了问题,你必须给吐回来,用于对冲风险损失。”第二,红利回拨或限制分红制度。“就是要写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要减少分红或者不分红,甚至将前3年、5年的分红收益返回公司承担风险。”第三,业务的分割与恢复安排。“要有业务分割机制,某些业务出现问题之后,要把这部分砍掉或者托管出去,以免影响整体。还有就是,如果公司不行了,怎样让好的业务继续经营下去。”第四,机构的处置与处理。“要事先写好这个机构真要是不行了怎么办,是股东救助,还是兼并重组,谁来出资,谁来主持,都要写清楚,让‘后人’照做就行了,不至于忙乱,产生更大的风险。”
银行陆续签署“生前遗嘱”
所谓“生前遗嘱”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以自身面临倒闭为前提,事先提交的“遗嘱”,处置当局将以此为基础制定并在必要时实施处置计划,以促使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者实现部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这是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际社会为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法律措施。
一位参加201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的信托业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生前遗嘱”制度的提出是银监会引进新监管思路的体现,并不意味着国内信托业将发生系统性风险,“目前国内多家银行也在陆续签署生前遗嘱,银行业目前也没听说要发生机构倒闭的现象。”
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是我国首家公布“生前遗嘱”相关决议的金融机构,12月19日,中国银行公告称,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中国银行集团恢复与处置计划(含在美机构处置计划)”的决议。公告称,中国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中国监管机构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在美机构应向美国监管机构递交处置计划。事实上,早在2011年,“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落地时,中国银监会就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包括“生前遗嘱”在内的一整套危机应对机制。
12月24日晚,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也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当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该行应对《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
信托业逆周期监管
此前,国内信托业经过多次清理整顿,1989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管理混乱的情况进一步清理整顿,信托公司数量从高峰时期的1000多家回落。业内公认的最近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是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截至目前,国内共有68家信托公司。
上述信托业人士认为,短期来看,不会出现信托公司关门停业的现象,“生前遗嘱”制度的引进,更多体现的是逆周期的监管策略,该项机制逐步在国内金融机构普及落地,也反映国内监管思路与国际接轨。
实际上,银监会领导此前也有过关于“生前遗嘱”的表态。今年11月,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针对民资办银行提出应坚持“生前遗嘱”的原则。阎庆民称,民资办银行试点要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五个原则。
杨家才提出的八项机制,还包括公司治理、产品登记、分类经营、资本约束、社会责任、行业稳定和监管评价。
银监会非银部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整个行业能够达成共识,明年有望将八大机制在适当的时机逐一推出。(本报记者刘冬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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