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3日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表示,一直非常重视承诺履行情况,2013年年底对相关公司进行了审查,发现有1631家公司虽未超期但有未履行完毕的事项,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时期。
证监会检查发现,两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的已经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
证监会表示,为了改变上述情况,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当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先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
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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