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证监会3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旨在严厉打击失信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2012年底,证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
张晓军说,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张晓军说,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规范各方行为,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
作者:陶俊洁 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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