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艾琳 北京报道
“除了深圳与云南,上海、宁波、四川等省市地区政府也提出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均在研讨中。”1月6日,保监会财产险部副主任何浩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地方破题的同时,保监会争取在2014年能将《巨灾保险条例》报国务院通过,但尚无具体时间表。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4年1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在云南楚雄州试点的住宅(农房)地震保险,由当地财政以补贴形式参与保费支出已得到确定。
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了实质性进展。从两地实践的方案来看,尽管细节模式不同,但大体框架均是当地财政支持,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产品,实现广覆盖、低保障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一方面要考虑保险市场承保能力,初步制定的赔付标准不会太高;一方面考虑受益人广覆盖,尽可能分散风险集中区域。因此,获取地方财政支持将成为区域性巨灾保障机制的主要突破口。
下一步,保监会在巨灾上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开发和统筹基金设立问题,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争取尽早报国务院后实施。
深圳方案:低保障、广覆盖
“起步阶段是搭建巨灾保障平台,培育市场巨灾风险意识,引导多层次资金源加入保障体系。”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说。
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方案,由政府出资、区域巨灾基金和个人商业巨灾险三部分组成。各区域灾种不同,政府参与程度不一,所以各地方案也不同。
据深圳保监局局长助理周冬梅介绍,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的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甄选,“政府将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此前人保财险同深圳保监局、再保公司等机构一同操作深圳巨灾保险研究课题。云南试点的地震保险也由人保财险和诚泰财险两家公司向保监会提交承保方案。
“独立区域性试点我们担心风险集中度会偏高,另外政府出资广覆盖在制度定价方面我们相信是相对偏低的,因此赔付限额也就相对较低。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保障作用,还需要更多形式的资金和风险分散安排。”一位参与课题研究的再保机构人士说。
深圳的方案中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即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
目前深圳市政府尚不愿公开具体划拨资金额度。而类似深圳的地方巨灾基金是否能实现全国统筹,以及在中央财政层面建立基金池,实现可调节的保障机制,仍是行业努力推动的方向。
第三部分是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目前已有家财险、地震险等产品成型。
深圳与云南的模式不同的是,深圳立足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包含的灾种较多,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巨灾以及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而云南则主要针对居民和农房的地震险种,地方财政支出程度也不一。
地方动力仍有不足
从地震风险分布和损失程度考虑,多位保险和环境研究者认为,巨大的巨灾风险在中国东部几个关键城市群,“尤其是京津唐地区”。
“这些城市群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一旦大规模受损,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中国地震局一位研究人员在近期巨灾研讨会上指出。
但区域巨灾保障体系破题的重点在地方财政支持。“一方面我们在积极与各地政府推动研究方案,一方面希望巨灾顶层设计尽快落地,立法实现后巨灾保障工作推动就更加有力。”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说。
据介绍,保监会制定了“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的巨灾保险制度战略。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障基金。
“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动力不足的原因是,过去地震等巨灾发生后,实际上是中央财政负担了绝大部分救助和重建资金的支出;而现在要地方财政出资负担尤其是低保障的巨灾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一段市场风险意识的培育”。一位业内人士说。
不过,部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也提出巨灾保障需求。除上海、宁波外,“天津市政府近期正在与我们探讨可能的巨灾保障方案。”一位保险机构内部人士说。(编辑 王芳艳)
作者:刘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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