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国资委网站上的新闻稿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应公开对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产进行对外转让,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新闻稿显示,中央企业要对各类资产转让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需在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新闻稿指出,产权交易机构所在省、区、市建立了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可以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
新闻稿还指出,转让方可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高于1,0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采用竞价方式交易。无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相关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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