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抽查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
证监会15日消息,根据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已经开始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此次抽查44家机构询价对象及13家主承销商。
这13家主承销商中,除因“奥赛康 事件”而备受关注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外,其他主承销商分别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家机构询价对象包括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证监会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指出,证监会将对发行人的询价、路演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将对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过程进行抽查。发现网下报价投资者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的,证券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禁止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主承销商允许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的,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日前强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非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不断强化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合法合理、规范严谨。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记者 倪铭娅)
作者:倪铭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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