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招股书内未披露的报告期内主要诉讼案件信息如下:
—2010年2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4号判决书对深圳某公司(该公司被鼎捷软件授权为广东省深圳区域的专业商务合作伙伴,在区域内销售神州数码易用管理软件系列产品)诉鼎捷软件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鼎捷软件一审败诉,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深圳某公司68380元及部分利息损失。
—2010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0号判决书对广东中山某公司(该公司被鼎捷软件授权为广东省中山区域的专业商务合作伙伴,在区域内负责神州数码易用管理软件系列产品市场、销售、培训、服务、产品维护)诉鼎捷软件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鼎捷软件一审败诉,返还深圳某公司12700元。
—2010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6号判决书对武汉某公司(湖北省部分区域专业商务合作伙伴)诉鼎捷软件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鼎捷软件一审败诉,返还武汉某公司68744元。
—2010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710号判决书对浙江宁波某公司(宁波市专业商务合作伙伴)诉鼎捷软件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鼎捷软件一审败诉,返还宁波某公司67074元退货及权利金2562元。
—2010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709号判决书对浙江宁波恒硕公司(也被授权为宁波市专业商务合作伙伴)诉鼎捷软件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鼎捷软件一审败诉,返还恒硕公司权利金59990元。
上述5起案件只是记者辗转获得的涉及鼎捷软件的在报告期内且未予以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指出,虽然上述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大,但是由于这些案件的起诉人身份较为一致,即均为鼎捷软件的区域代理商,加之案件均以鼎捷软件败诉为结果,这就充分说明,鼎捷软件在与区域代理商的合作之间存在很大的问题,个中缘由值得深究。而作为保荐人和保荐律师应该督促发行人将这些案件在招股书中详尽披露,并说明鼎捷软件败诉给多家代理商的原因,分析上述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的影响,充分满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讲,鼎捷软件保荐人及保荐律师未能做到勤勉尽职,涉嫌失察。
众多代理商和客户为什么频频与鼎捷软件对簿公堂?其产品在质量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记者试图就此联系鼎捷软件采访,但多次拨打鼎捷软件在其招股意向书中向投资者公开的电话号码后发现,该号码竟是传真号码。1月13日,记者将有关书面采访提纲发至鼎捷软件董秘邮箱并收到了该邮件已被阅读的系统提示,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任何回复。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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