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出台专门保护措施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今天召开记者通气会。《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促进了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社会各方面对"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
谈及出台《通知》的背景和目的,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为充分发挥保险核心功能,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方式,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进一步保护措施,同时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并且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根据《通知》规定,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而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此外,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4倍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记者张兰 周萃)
作者:张兰 周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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