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最高将被罚200元。
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意见稿还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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