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2年11月大有能源使用募集资金57.27亿购买了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被评估作价23.8亿元。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上述采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大有能源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经核实,2012年底,青海省木里煤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木里矿区 “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资源整合政策为由,要求天峻义海将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天峻义海于2012年12月20日向大有能源上报了《关于对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请示》,大有能源于2012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大有能源采矿权变更的批复》。经进一步核实,该批复是在未经大有能源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由义马煤业集团副总经理、大有能源时任董事李永久审核后做出,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资料,“签发人”一栏显示为时任董事长田富军。
大有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李永久未能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大有能源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田富军作为大有能源时任董事长,对大有能源的内部控制机制失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大有能源上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亦间接负有责任。李永久和田富军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永久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田富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交所将抄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大有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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