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3年8月至9月统一组织哈尔滨特派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1702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自治区本级及所属14个市、109个县(区)、1126个乡(镇)以下简称区本级、市本级、县本级、乡镇)截至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此次共审计1338个政府部门和机构、186个融资平台公司、1969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63个公用事业单位和326个其他单位,涉及14825个项目、37570笔债务。对每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自治区各级政府的意见。
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近年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自治区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自治区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出台措施对2010年底的重点领域存量债务进行了处理。如全区普通高校银行贷款余额由2010年底的70.89亿元下降到2013年6月底的59.89亿元,下降了15.52%。
同时,对2005年以来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化解,截至2013年6月底,已化解13.19亿元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逐步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2011年以来,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自治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债务管理规定。截至2013年6月底,有6个市本级和31个县本级建立了综合性的债务管理制度,区本级、4个市本级和21个县本级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全区各级政府共出台债务管理制度70项,从债务举借、资金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同时,按照财政部部署,应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管理和动态监控。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控制。自治区财政厅与教育厅、卫生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普通高校贷款监管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医院的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部分市本级要求政府举债计划及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情况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区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70.78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1230.8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027.58亿元(详见表 1)。
年度 |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 债务(政府债务,下同) |
政府或有债务 | |
年度 |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 债务(政府债务,下同) |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 救助责任的债务 |
2012年底 | 1946.40 | 1125.12 | 850.57 |
2013年6 月底 |
2070.78 | 1230.89 | 1027.58 |
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本次审计,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1.04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51.15亿元。全区政府性债务具体情况是:
—从政府层级看,区本级、市本级、县本级和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10.96亿元、1500.13亿元、454.58亿元和 5.11亿元(详见表 2)。
政府层级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或有债务 | |
政府层级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 债务 |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 救助责任的债务 |
区本级 | 110.96 | 826.68 | 420.40 |
市本级 | 1500.13 | 362.67 | 579.11 |
县本级 | 454.58 | 41.02 | 27.22 |
乡镇 | 5.11 | 0.52 | 0.85 |
合计 | 2070.78 | 1230.89 | 1027.58 |
—从举借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分别举借 943.12亿元、634.47亿元和 346.10亿元(详见表 3)。
举债主体类别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或有债务 | |
举债主体类别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 务 |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 救助责任的债务 |
融资平台公司 | 943.12 | 1039.05 | 583.60 |
政府部门和机构 | 634.47 | 118.34 | 0.00 |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 | 346.10 | 26.22 | 280.08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 113.54 | 26.32 | 155.76 |
其他单位 | 24.60 | 16.62 | 0.00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5.28 | 0.30 | 0.95 |
公用事业单位 | 3.67 | 4.04 | 7.19 |
合计 | 2070.78 | 1230.89 | 1027.58 |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BT、发行债券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分别为 1103.90亿元、512.84亿元和 188.02亿元(详见表 4)。
债权人类别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或有债务 | |
债权人类别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 务 |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 救助责任的债务 |
银行贷款 | 1103.90 | 984.18 | 575.77 |
BT | 512.84 | 0.89 | 86.85 |
发行债券 | 188.02 | 54.00 | 148.00 |
其中:地方政府债券 | 148.00 | 0.00 | 0.00 |
企业债券 | 40.00 | 42.00 | 90.40 |
中期票据 | 0.00 | 1.00 | 2.00 |
短期融资券 | 0.00 | 11.00 | 50.00 |
信托融资 | 94.10 | 73.09 | 184.32 |
国债、外债等财政转贷 | 68.25 | 88.93 | 0.00 |
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 | 45.10 | 5.52 | 9.83 |
应付未付款项 | 32.85 | 1.49 | 3.98 |
证券、保险业和其他金融 机构融资 |
16.68 | 10.05 | 5.00 |
垫资施工、延期付款 | 7.52 | 0.10 | 4.83 |
融资租赁 | 1.42 | 12.64 | 7.65 |
集资 | 0.10 | 0.00 | 1.35 |
合计 | 2070.78 | 1230.89 | 1027.58 |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不仅较好地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推动了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而且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大多有经营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774.65亿元中,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生态建设、农林水利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
支出 1610.42亿元,占 90.75%(详见表 5)。
债务支出投向类别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或有债务 | |
债务支出投向类别 |
政府负有偿还 责任的债务 |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 务 |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 救助责任的债务 |
市政建设 | 963.27 | 181.98 | 247.61 |
土地收储 | 289.65 | 11.89 | 9.05 |
交通运输设施建设 | 116.93 | 783.91 | 319.16 |
保障性住房 | 78.80 | 57.40 | 22.80 |
科教文卫 | 73.02 | 40.30 | 127.95 |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 53.54 | 15.91 | 19.21 |
农林水利建设 | 35.21 | 24.36 | 22.80 |
工业和能源 | 12.62 | 21.48 | 6.30 |
其他 | 151.61 | 53.00 | 82.04 |
合计 | 1774.65 | 1190.23 | 856.92 |
—从未来偿债年度看,2013年 7月至 12月、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 13.51%和 21.51%,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 20.57%、14.36%和10.34%,2018年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 19.71%(详见表 6)。
偿债年度 |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 政府或有债务 | ||
偿债年度 | 金额 | 比重 |
政府负有担保 责任的债务 |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 救助责任的债务 |
2013年7月至12月 | 279.69 | 13.51% | 51.98 | 117.41 |
2014年 | 445.41 | 21.51% | 110.77 | 193.90 |
2015年 | 425.95 | 20.57% | 134.17 | 137.28 |
2016年 | 297.47 | 14.36% | 93.21 | 125.62 |
2017年 | 214.16 | 10.34% | 89.90 | 116.14 |
2018年及以后 | 408.10 | 19.71% | 750.86 | 337.23 |
合计 | 2070.78 | 100.00% | 1230.89 | 1027.58 |
三、全区政府性债务负担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尚无统一评价标准,本次审计以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 2个指标1,对 2012年底自治区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一)债务率。截至 2012年底,全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 47.70%。若按 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最高比例折算后,总债务率为57.86%。
(二)逾期债务率。截至 2012年底,全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逾期债务率为 4.33%,除去应付未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债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负债率、政府外债与GDP的比率为衡量全国政府债务风险的指标,不能用于衡量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因此本次审计仅使用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 2个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务后,逾期债务率为 1.88%;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 0.99%和 1.94%,均处于较低水平。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县两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 6月底,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 2065.66亿元,比 2010年底增加 625.00亿元,年均增长15.50%。其中:市本级、县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分别为 1500.13亿元、454.58亿元,比 2010年底分别增加 562.17亿元、124.55亿元,年均分别增长 20.66%和 13.66%。
(二)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截至 2012年底,有6个市本级、4个县本级、12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 100%。其中,有 1个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 20%。从行业债务状况看,截至 2013年 6月底,自治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债务余额为 681.64亿元,债务偿还压力较大。
(三)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截至2012年底,区、市、县三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 739.40亿元,占全区政府(不含乡镇)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 1941.39亿元的 38.09%。
(四)部分政府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审计发现,部分市、县级融资平台公司违规通过 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26.94亿元;部分市、县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 74.67亿元,如2012年8月,柳州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同意用本级财政收入为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 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个别融资平台公司违规发行企业债券 20亿元;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后,仍有 10家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继续融资行为;2012年,荔浦县荔浦兴荔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将政府性债务资金 797.97万元出借给荔浦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13年6月底尚有391.77万元未收回。
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发现问题高度重视,有关地方和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违规投入房地产市场的391.77万元政府性债务资金已追回,部分政府和单位违规担保、担违规融资等问题已经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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