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清算 所运营的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发行系统)为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组成部分,招标发行系统的使用、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10〕11号)等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首次使用招标发行系统前,应签署《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确认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情况。
三、发行人每次使用招标发行系统前,应提交《招标发行安排申请书》和《承销商名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认招标公告发布。
四、每次债券招标发行时,发行人应于指定发行室完成招投标业务流程处理确认、招投标结果确认等相关工作。招标完毕后,承销团成员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债券分销。
五、投标人首次使用招标发行系统前,应登陆上海清算所客户端管理系统主页,下载安装基于现有客户终端系统的承销商客户端,并由投标人内部管理员为操作员开通相关权限。
六、投标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供招投标业务印鉴,用于应急投标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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