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出现违约风险并不鲜见,此前的许多风险事件多是信托公司寻找重组方托底。但信托业是否应该给投资者“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是否适应金融业的市场化趋势?
观察此次中诚信托风险事件,在中诚信托、工商银行、地方政府和投资者的多方博弈中,前三者都表示过没有“刚性兑付”的义务。但在实际的风险处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对信托融资方—振富集团矿产资源整合的实际支持,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信托的重组方至今也未浮出水面,有传言称是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手。
再观察处置结果,信托公司、融资方、投资者和工行似乎都没有损失,不仅投资者得到了7.5%的收益,更危险的是原本陷入危机的振富集团,做到了因债务“大而不能倒”,倒逼政府给予实质性的救助。但是,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推进资源重组,把矿产资源许可给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这无疑将削减这些社会资源的整体效用。
总的来看,信托“刚性兑付”潜规则的危害有三:一是给借贷提供了信用背书,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风险水平,无法理顺资金价格;二是“刚性兑付”的惯例破坏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三是政府以公共资源支持化解风险的处置方式,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从这些角度讲,必须打破信托这类投资品的“刚性兑付”。
中国的金融市场,无法忽视二元结构问题。在资金利率方面,一是体制内企业享受的优惠利率。这些企业和部门有政府的隐性担保和行政干预,能够得以享受优惠利率。二是体制外企业的高利率。民营企业和居民部门,因为资金供给不足而必须承受高利率。这种二元结构是信托、理财产品、有限合伙基金这些影子银行迅速膨胀的原因。这种资金价格落差就是金融抑制造成的资源错配和价格扭曲。目前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其实就是资源重组的过程,也是这两种利率并轨的过程。但“刚性兑付”和“隐性担保”无疑是这一进程的反作用力。
只有通过适度违约,扭转“刚性兑付”和政府“隐性担保”预期,二元化体系的利率才能并轨。只有参与者有风险意识,金融市场才能有效率。
此外,信托产品的风险在逐渐暴露,“刚性兑付”潜规则能否保持不破?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周期,在数次下行周期中,金融部门的风险都是从信托部门开始暴露,这也是信托业5次治理整顿,以及银监会成立后更换信托牌照的原因。
作者:刘振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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