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春节假日尾声的返程高峰,恰逢雨雪天气,为确保大雪天气下旅客运输安全,多趟高铁降速。有网友质疑,乘客花高价买高铁票就是为了享受高速度,高铁不高速是否该按照普速列车票价退差价?
出于安全的考虑和铁路运营应急的要求,遇雨雪天气高铁当然应当进行降速处理,此举正如铁路运营方在多种场合所解释的那样,符合“国际惯例”。不过,从常理来看,乘客花高价购票乘坐高铁,就是为了享受其高速带来的效率和感受,若是这样优势失去了,“快车”沦为“慢车”,“高速”变为“普通”,那么其就没有达到物超所值,理应进行降价处理,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火车晚点给予旅客一定赔偿,也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比如西班牙铁路网公司规定,火车晚点超过5分钟要全额退票;德国铁路股份公司则规定,若火车晚点超1小时,可获票面价格25%的现金赔偿,超2小时则达到50%;而近邻日本的情况是,列车晚点铁路部门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而在国内,飞机因为天气情况晚点或延误,给予赔偿同样成为一种惯例。
长久以来,国内交通运输服务虽然不停地喊着与国际接轨,但从近日发生在郑州机场的事件来看,我们的交通服务仍有很多要完善的地方。一些突发情况在所难免,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会在突发情况下,如何应对旅客的各种情绪。在这一点上,希望国内的交通服务提供方,要多学学国际惯例。
正因如此,要求给予差价补偿是对铁路营运行为符合“国际惯例”的现实要求。而铁路营运方对此诉求不可忽视,高铁降速退差价是履行契约精神,实现由垄断国企向成熟市场主体的必然路径。因为从根本上讲,高铁降速不让利、不降价和不补偿,还是行业垄断下的霸王条款,属于一种典型的商业欺诈,不利于对消费权益的保护。
从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到火车晚点不赔偿,再到高铁降速不降价,铁路方面给予的几乎是相同的解释,要么是“天灾因素不可抗”,要么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要么用“国际惯例”替自己开脱,却很少提及“乘客的利益”,在权利让渡上考虑“国际惯例”。
如果将达到“国际惯例”作为一种目标,那么铁路改革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权利的角力与让位上,还需要通过规则的制定和深化改革,打破行业垄断,消除权利差异,规范营运行为,让消费权益得到保护,并因此促进铁路营运行为真正实现向市场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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