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少数经营困难的省级电网企业,最迟2018年底前完成。对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厂网间要加强协商,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共同做好接入电网工程的核准工作,后期核准由电网企业建设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应按自愿优惠原则尽快协商完成回购。对暂时不能回购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自主协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将资产无偿划转电网企业。
《通知》明确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在回购工作完成前,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应按照现有产权由发电企业负责,资产正式移交后,由电网企业负责。
2013年1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通报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电网企业应加快回购等监管意见。总体来看,福建、山东等省份回购工作落实较好,其他省份回购工作尚未落实到位。
发稿:刘玉/曹敏慧 审校:曹开虎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