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联盛集团宣布启动重整程序近80天后,在各方利益的焦灼博弈中,最终的重组方案仍未达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的信息显示,去年年末,由国开行牵头各方拟定的一份《山西联盛战略重组备忘录》曾召集各债权方进行商讨,但诸多细节 仍难达成共识,三家信托债权人更是联名上书监管层表达反对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据了解,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虽属集合信托计划,但多处消息源证实,与此前备受关注的中诚30亿矿产信托相似,该项目亦属于建行山西分行的“类通道业务”,在责任归属上存在诸多尴尬。
除此之外,在金融机构对联盛集团的贷款利息减免方面诉求也难以统一,在各方利益拉扯下,重整方案也在继续针对博弈焦点不断修正当中。
债权博弈焦点:减息与信托
据多位消息人士证实,去年12月24日,由国开行牵头主导,曾通报一份“山西联盛战略重组备忘录”,并召集各债权方就此进行商讨。
主要内容为,将注资50亿对山西联盛进行重组,其中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30亿元,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后续融资获取20亿元。重组调整期为6年,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重组期。
所有债权均采取到期延期或接续的方法处理,中长期贷款执行展期,短期贷款予以续贷,流动资金贷款与信托贷款共进退。
在重组期内各银行贷款及债权人款项,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所有信托融资在过渡期内利率不超过8%,进入重组期后信托融资利率为基准利率。
而在今年1月,一份“山西联盛战略重组指引”再度祭出,并标明由2014年1月20日起开始执行,当中条款与此前备忘录相比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值得一提的是,当中对于集合信托部分添加了一段专门性的表述,大致内容为,明确集合信托贷款部分清偿将结合山西联盛现金流情况纳入整体债务处置统筹安排,妥善安排退出事宜。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此前拿出的重整方案中,信托债权部分存在很大争议,成立集合计划的信托机构,因为要面对诸多投资者,面临兑付问题,并不能接受漫长的延期方案,希望可以获得优先偿还的特权。但对于其他债权方来说,均有提前落袋为安的强烈诉求,要接受如此方案先行补给信托显然也并不情愿。
而在“重组指引”中特别对于这一部分做出专门表述,虽然并未松口信托债权拥有特权,但可理解为确实对信托债权部分的处置采取差异化对待留下了一线空间,使后续方案在此基础上做出修订增加了乐观预期。
信托联名上书寄望优先偿还
而之所以能出现上述“微调”, 背后也有诸多鲜为人知的博弈。
据了解,目前在联盛集团的债权人名单中共计5家信托机构,为中建投信托6亿元,11月20日到期;中江国际信托15亿元,5月14日到期;长安信托12亿元,11月16日到期;吉林信托10亿元,共分6期,2月7日到期的第四期逾期无法兑付后,第五期产品也可能面临延期风险。
除此之外,山西信托的5亿元贷款也将于2月21日到期,延期兑付为大概率。
面对陆续到来的兑付大限,如何给予投资人合理的处理方案,成为发行集合信托三家机构头顶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论“延期兑付”还是“不足额兑付”对其而言都存在巨大压力。
因此,针对此前抛出的“备忘录”, 吉林信托、长安信托、山西信托集体上书银监会明确表态不能接受不区分债权性质,将集合信托计划融资等同于银行贷款进行延期或接续及降息(或降低溢价回购款)的处理方式,如果该重组方案通过,将拒绝该方案的实施。
在记者获取的一份《关于联盛能源重组方案的紧急汇报》中, 几家信托公司强烈建议联盛债权人风险化解联合工作组重新设计方案,将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融资租赁及银行贷款等区别对待,并优先安排资金保证集合资金信托债的按期兑付。
据了解,事实上,在上述方案出台前,同样是去年12月,实际还曾拟有一份原重组方案,主要内容为新增注资50-60亿元左右(2013年年底前需新增注资16亿元左右),而这笔资金的用途之一即为清理已到期和一年内即将到期的24亿集合信托债务。
显然,这样的方案令各信托公司非常满意,然而不断更新的事件推进过程让这份重组方案并未能实现,去年年底前,山西联盛并未能引进新增注资改善偿付能力。
“类通道业务”再遇尴尬
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前,上述三家公司信托项目债权本金余额26.727亿元,涉及729名投资者,共欠付融资本金26.727亿元,欠付融资利息约1.57亿元。
另据了解,除此之外,另外两家牵涉其中的信托公司,中建投信托涉6亿元,为单一信托计划,资金来源方为晋商银行。中江国际信托的15亿元也可能为单一信托计划,对于仅扮演通道角色的信托公司而言,合同中已有明确相关条款约定,无需承担兑付压力。
事实上,据多位当地产业及金融业内消息人士印证,除了上述单一信托部分,吉林信托的“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也为“类通道业务”。
该项目由建行山西分行推荐并主导。
据该产品投资者透露,当中吉林信托收取的信托报酬为1.7%,建行收取的渠道费用最高4%。
与此前引发巨大风波的中诚信托事件类似,吉林信托的联盛项目,若单从法律文件来看,并无一纸“抽屉协议”,来证明这一业务为通道业务,建行只是代销行,并无兜底责任。
但种种迹象表明,建行确实为该项目的主导方,但是对于此“类通道业务”在遭遇极端风险事件时,究竟由哪一方出面承担主要责任,业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为,由双方共同推动和介入后续处置,银行作为项目实际主导方,同时出于维护自身客户的考虑,应该在情理上承担重要责任,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基于受托人责任也必须积极参与事件处理妥善安排信托计划退出。(编辑 韩瑞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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