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的一纸诉状,将这场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最为瞩目的事件再度拉回公众视野的同时,也将中金所、上海证监局等部门裹入纷争。尽管尚未立案,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对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而言,本次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
“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收到北京市一中院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杨剑波16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由于春节因素再加上案件积压的影响,预计北京市一中院将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对于是否立案作出决定。由于存在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依据,杨剑波和其代理律师对本次行政诉讼能否立案持相对乐观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稍早之前的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中国证监会,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证监会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披露了更多不曾为人所知晓的细节。杨剑波说,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人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
上述情况无论是在中金所、证监会的历次公告或者行政决定书中以及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均没有披露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2月14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时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中金所保持沉默,迄今未发表任何公开声明。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如果杨剑波陈述的情况全部属实,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在场监管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提示光大证券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没有对光大证券的对冲交易止损行为立即制止,有失职之嫌。但从法律定性、适用而言,对在场监管人员是否失职、是否追责并不影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罚,通俗来说,这是“一码归一码”。
“一般来说,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审限为三个月,杨剑波在2月8日起诉,预计法院会5月中旬前作出一审判决。”厉律师称,如果本案延长审理期限要由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他表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勇气可嘉,此举将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介入“8·16事件”,让更多真相浮出水面,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加快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有媒体称,“光大乌龙指”事发之后,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与中国证 监 会 主 席 肖 钢 达 成 了 某 种 “ 默契”。2013年下半年经历多事之秋的唐双宁,为了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决定让光大证券放弃了此案的听证和复议,并“牺牲”了四位相关高管。72.7亿元“乌龙指”事件主要暴露了光大证券内控与风控的缺陷,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一般不会被判罚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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