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不仅势头火爆,而且不少人似乎更愿意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对立起来,认为现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就是落后保守的代表,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是“金融创新”的代表,有人甚至相信或者希望它能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我比较赞成杨元庆的观点,即在现在这个时代,没有互联网思维肯定是不行的,但是,认为互联网可以取代一切的思维也肯定是不对的。
通过互联网处理金融业务确实是一种创新,它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而金融业的核心则是风险管理,因而,有效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想应该承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前一段时间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得益于”在监管方面享有了一定的“法外治权”。这也许是效率的一种体现,但我认为更是一种风险的隐患。创新不意味着可以不守法规和契约,支持创新不等于可以放任违规的行为。因此,我想在这方面也应该引入负面清单的原则,将不能从事的活动明确列示出来,有了负面清单,既有利于形成“法无禁止便可行”的创新环境,同时也能够明确哪些确实是不能触碰的“禁区”。一旦有了法规,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法规不合理,就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修改或者宣布废止。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改革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改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与那时候相比,我们的各项法规,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法规已经相对比较完备了。因此,在推进改革、发展创新的过程中都必须考虑现行的做法与既有法规的关系,应该严格遵循既有的法律法规,无论是监管还是创新,都应该依法进行。对一些准备推行,或者允许试行,但是又与现行的法规有一定冲突的,就应该经过法规制定部门宣布废止,或是宣布允许某一领域,甚至特别地可以允许某一个企业暂停执行这项有关规定,但是不能够允许各行其是。目前的问题是,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明明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但是却得不到制止,更没有受到应有惩处。长此以往,将会助长一种风气,就是老实本分的寸步难行,不守规矩的大行其道,难免会产生“破窗效应”,破坏整个法制环境,最后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融资类的业务方面,究竟能不能允许互联网企业承担信用风险?如果允许,是否应该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提取拨备的规定?又比如在投资理财业务中,对有关产品变相吸收存款的做法究竟能不能够允许?对它的资金来源和应用应不应该提出要求,要不要对相关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托管监督?对它们在产品宣传中是不是应该强制其必须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对它们的流动性风险要不要设立一些监管指标?等等。
有人说,新的事物就是要“野蛮生长”,这是一个规律。我想如果秉持这种认识,去吸纳和使用存款人的资金恐怕是危险的。有人说要颠覆现有的银行格局,终结现有的金融体系,我想这种简单的想法恐怕也不能取代关于加快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还有人很有气魄地说,为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跑马圈地,我们就是准备在这个上面砸多少钱。我想一味地、简单地靠低价格,靠高回报,靠所谓包赔损失吸引客户,恐怕已经与金融业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相去甚远了。
我想,这些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语言文字表述是不是准确的问题,它似乎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这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不能让这些东西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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